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股份......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股东......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董事会......24
第一节董事......24
第二节董事会......27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监事会......32
第一节监事......32
第二节监事会......3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5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利润分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通知......39
第二节公告......40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3
第十二章附则......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阴市神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经无锡市行政审批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91320200752749700A。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6年 11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股份均为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yuCommunicationTechnology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长山大道 22 号。
邮政编码:21442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819.252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益,为员工创造前途,为社会创造繁荣。
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满意的服务,成为顾客最好的合作伙伴;
为股东创造利益:为股东引领价值投资理念,始终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员工创造前途:
为员工提供事业平台和成长的空间,成为员工最好的归属;
为社会创造繁荣:永保基业常青,打造百年企业,成为社会认同的企业。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通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同轴电缆、专用电缆、连接器、连接器电缆组件、微波天线、馈线、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金属制品加工;模具,夹具的设计,开发及生产;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建材,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时向全体发起人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18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本总额 5,180 万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1 任凤娟 1,915.4 36.98% 净资产 2010 年 3
月 25 日
2 汤晓楠 1,574 30.39% 净资产 2010 年 3
月 25 日
3 汤建康 600 11.58% 净资产 2010 年 3
月 25 日
4 杨兴芬 518 10.00% 净资产 2010 年 3
月 25 日
5 江阴市港汇投 227.5 4.39% 净资产 2010 年 3
资有限公司 月 25 日
6 周琴凤 158 3.05% 净资产 2010 年 3
月 25 日
7 严凯 100 1.93% 净资产 2010 年 3
月 25 日
8 江阴市博宇投 87.1 1.68% 净资产 2010 年 3
资有限公司 月 25 日
合计 5,180 100%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7,819.252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