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9时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在董事会中增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总人数不变,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公司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通过。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对外担保权限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持。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