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 2021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62 证券简称:乐心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乐心医疗”)根据 2020
年 12 月 07 日收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3 号)的同意,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23,998,780 股,发行价格为 16.48 元/股,实际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95,499,894.4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0,143,826.2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5,356,068.13 元。2021 年 2月 10 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主办券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L10010 号)。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结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2021 年 0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实际的募集资金金额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并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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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
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
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火炬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山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余额
(万元)
广东乐心医疗电 广发银行中山分行 9550880000295900384 健康智能手表生产 16,166.4273
子股份有限公司 线建设项目
广东乐心医疗电 建设银行中山分行 44050178080100001001 TWS 耳机生产线建 5,865.7500
子股份有限公司 设项目
广东乐心医疗电 基于传感器应用的
子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火炬支行 44319101040033385 智能货架生产线建 5,865.7140
设项目
广东乐心医疗电 中信银行中山分行 811090101290124616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911.7700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 1:募集资金余额截至 2021 年 04 月 08 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分别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
农业银行火炬支行、中信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统称为“乙方”)及保荐机构海通
证券(以下称为“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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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桑继春、陈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约定为每月 1 日前,建设银行中山分行约
定为每月 30 日前,农业银行火炬支行约定为每月 1 日前,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约定为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募集资金超过一定金额(广发银行中山分行约定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建设银行中山分行约定为人民币1,000 万元,农业银行火炬支行约定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中信银行中山分行约
定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
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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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