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4-021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4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49.70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2.80 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92 人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80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首次授予价格:12.80 元/股。
4、首次授予数量:150.00 万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和外籍员工)。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归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2)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3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 15.00%;
(2)以 2023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15.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3 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 32.25%;
(2)以 2023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32.25%。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归属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4 年 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
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4 月 10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12.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符合条件的相关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