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4-020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
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4 月 10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 12.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拟向上述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30 万股。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5.00万股调整为 164.7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50.00 万股调整为
149.7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93 人调整为 92 人。除上述调整外,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15.00 万股保持不变,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富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