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证券代码:300558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55 号)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二节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32.549 万股,占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848.5885 万股的 3.18%,其中:首次授予 1110.549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3.3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848.5885 万股的 2.65%;预留 222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6.66%,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848.5885 万股的 0.53%。
截至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 1553 万股,
截至当前已作废 499.61 万股,目前尚有 1053.39 万股在有效期内。2021 年股权激
励计划及本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合计 2385.939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848.5885 万股的 5.70%,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
明确授予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情况、授予价格等信息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1.17 元/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六、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截至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符合《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75 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指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该部分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首次授予日满 12 个月后的 36 个月内分
三期归属激励对象,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3%
第一个归属期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3%
第二个归属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34%
第三个归属期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为激励对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预留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一个归属期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50%
二个归属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归属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归属,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具体如下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视为完成: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 低于5%;
2、2024年获受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数量、获受理
的NDA/BLA(含新增适应症)数量不少于2个。
公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视为完成: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10%;
2、2025年获受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数量、获受理
的NDA/BLA(含新增适应症)数量不少于2个;或2024
年-2025年累计获受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数量、获
受理的NDA/BLA(含新增适应症)数量不少于4个。
公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视为完成: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2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年 2、2026年获受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数量、获受理
的NDA/BLA(含新增适应症)数量不少于3个;或2024
年-2026年累计获受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数量、获
受理的NDA/BLA(含新增适应症)数量不少于7个。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视为完成: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0%;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 2、2025年获受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数量、获受
理的NDA/BLA(含新增适应症)数量不少于2个;或
2024年-2025年累计获受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数
量、获受理的NDA/BLA(含新增适应症)数量不少于
4个。
公司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视为完成: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