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4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1、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15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以自主行权的方式就 175.5089万份股票期权进行行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5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以自主行权的方式就 37.137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行权。
截至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满,该行权期内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 171.0503 万份,未行权 4.4586万份。截至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满,该行权期内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已行权36.7875万份,未行权 0.35 万份。
2、2023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
案》,同意注销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的 4.4586 万份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
的 0.35 万份股票期权。2023 年 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合计 4.8086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已办理完成。
鉴于上述变动,公司总股本由 41,538.8667 万股变更为 41,746.7045 万股,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 41,538.8667 万元变更为 41,746.7045 万元。
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贝达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 其他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第二条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 简称公司)。公司经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
济合作局杭外经贸外服许[2013]66 号《杭 合作局杭外经贸外服许[2013]66 号《杭州
1 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准予变更浙江贝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准予变更浙江贝达
达药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 药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由
由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管理局注册 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463034461。 913301007463034461。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316.2913 万元。 41,746.7045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
3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因新增第十二条条款,原有条款往下顺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 41,316.2913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41,746.704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6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7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因本章程 0 第一款第(三)项、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8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9 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
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
的其他方式进行。 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10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