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2-132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以自有资金认缴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贝橙投资”或“合伙企业”)出资额人民币99,9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投资”)。公司关联方杭州贝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加投资”)担任贝橙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贝加投资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与关联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发挥贝达药业的全产业链优势,促进产业布局,有机结合专业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及其他出资方的资源优势,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投资贝橙投资。贝橙投资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公司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 LP 认缴出资人民币 99,900 万元1,认缴出资比例为 49.95%;贝加投资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认缴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 0.05%。
贝橙投资系由贝加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贝达药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及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博士亲属丁师哲先生持有贝加投资 9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丁师哲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贝加投资系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根据《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1 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以合伙企业实际出资要求为准,下同。
关联交易》《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丁列明博士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本次交易金额以及同一关联人士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累计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专业投资机构暨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贝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兴中路 355号 2 幢 606室
法定代表人:周铖
实际控制人:丁师哲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WUMX6
成立日期:2016 年 2月 16 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股东情况:丁师哲(持股 90%)、邢小玄(持股 10%)。
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贝加投资设立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
主要从事生命科学领域股权投资,目前参与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包括杭州贝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贝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贝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9 月 30 日
净资产 465.6795 944.4180
项目 2021 年 1-12 月 2022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751.5978 945.9976
净利润 -43.2044 118.7385
注: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说明:贝达药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及实际控制人丁列明博士亲属丁师哲先生持有贝加投资 90%的股权。根据《上市规则》,丁师哲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贝加投资系公司的关联方。
贝加投资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号:P1062816)。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贝加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55号 2 幢 9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贝加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3MAC4KM845P
成立日期:2022 年 11月 18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贝加投资是贝橙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待贝达药业等各投资方出资后最终确认。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贝橙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合伙企业的认缴总规模为人民币200,000 万元,其中贝达药业作为LP认缴出资人民币99,9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49.95%;贝加投资作为GP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0.05%。本次投资各方出资额系公司与交易各方共同协商确定,本着“出资自愿、公平合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以现金出资方式投资,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合伙协议2的主要内容
各方拟签署《关于杭州贝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出资方式及出资缴付
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普通合伙人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之缴付出资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金额,将其认缴出资额支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合伙企业账户。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每次缴付出资的时间和金额。
2、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为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其中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前5个周年为投资期,后2个周年为退出期。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合伙企业之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作为补充退出期,每次延长期为1年,延长次数不超过2次(即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9年)。
3、投资范围和目标
医药、医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等生命科学领域股权投资项目。
4、投资运作方式及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对被投资项目可以通过股权投资进行投资。合伙企业不得:(a)在二级市场投资股票(被投资公司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投资于期货、企业债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b)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超过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0%;(c)控股被投资企业;(d)投资任何底层被投资企业属于非公司制法人企业的企业; (e)投资于其他天使或者创业投资企业,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专项投资于投资项目的企业除外;(f)从事明股实债的投资;(g)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h)借入负债;(i)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j)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k)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l)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政府投资基金禁止从事的业务。
2 合伙协议具体条款以最终签署版本为准。
5、投资决策机制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或加入本协议书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贝加投资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管理、日常管理以及履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本协议下对合伙企业的其它各项管理职责。
6、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共同参加。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a)听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b)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c)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d)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更换;(e)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f)审议本协议约定的关联交易事项;(g)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7、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投资收入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利于全体合伙人的原则于单个项目全部或部分退出后3个月内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收益采取单个投资项目收益在该投资项目完全退出时当期分配的原则,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额等顺序进行分配。
8、权益的转让、退伙
除非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自由转让给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人。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不合理的拒绝批准该等申请;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人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但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不合理的拒绝该申请;有限合伙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退伙事由时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
的要求。
9、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书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书的签订、履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11、生效
本协议书自各方签署后成立,经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新合伙人通过后续募集或权益转让等方式加入本基金,包括新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应重新签署合伙协议。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过,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后生效。
六、其他说明
贝达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贝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