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1-10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于 2021 年 9 月 3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月 22 日(周三)
下午 15: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 215 人,代表股份 237,910,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2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人,代表股份 83,098,1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0.00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9 人,代表股份 154,812,49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37.2768%。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210 人,代表股份 71,950,4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324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范建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7,622,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8%;
反对 197,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0%;弃权 90,9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662,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91%;反对 197,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46%;弃权 90,9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3%。
2、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4,316,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30%;
反对 66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84%;弃权 90,9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95,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03%;反对 66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33%;弃权 90,9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3%。
关联股东丁列明、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 82,839,169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4,316,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30%;
反对 66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84%;弃权 90,9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95,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03%;反对 66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33%;弃权 90,9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3%。
关联股东丁列明、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 82,839,169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4,316,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30%;
反对 664,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84%;弃权 90,9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195,2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503%;反对 664,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33%;弃权 90,9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3%。
关联股东丁列明、浙江贝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 82,839,169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先生已就上述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通过在指定媒体的公告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在征集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投票权的委托。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