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证券代码:300558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55 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达药业”、“本公司”或“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1,555.0000 万股,
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530.5103 万股的 3.7442%,其中:首次授予1,274.790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1.9801%,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41,530.5103 万股的 3.0695%;预留 280.2100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
数的 18.0199%,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530.5103 万股的 0.6747%。公司用于本计划及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已发布关于 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届时未
行权期权数量分别为 162.2537 万份、190.9249 万份和 40.2750 万份,合计 393.4536
万份。)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即 1,948.4536 万份)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预留部分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对象。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1.34 元/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符合《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68 人。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
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首次授予日满 12 个月后的 60 个月内分
五期归属激励对象,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10%
第一个归属期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
第二个归属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5%
第三个归属期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0%
第四个归属期 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20%
第五个归属期 予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以是否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为激励对象能否办理归属的条件。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预留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一个归属期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二个归属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三个归属期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25%
四个归属期 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主要归属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归属,以达到绩效考核目 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具体如下所示: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22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 2021-2022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 2021-2023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87亿元。
第四个归属期 2024年 2021-2024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41亿元。
第五个归属期 2025年 2021-2025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21亿元。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2022年 2021-2022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
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2023年 2021-2023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87亿元。
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2024年 2021-2024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141亿元。
预留部分第四个归属期 2025年 2021-2025年度,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221亿元。
若公司在各归属期未能完成业绩考核指标,则该期激励对象对应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