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8-096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人员及数量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6日,公司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2018年12月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8年12月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人员及数量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议案》,同意取消3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资格。经过上述调整,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总数由802万股调整为798.4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6人调整为243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714.55万股调整为710.95万股,预留部分数量为87.45万股,预留比例为10.95%,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确认2018年12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离职,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6名调整为243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14.55万股调整为710.95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87.45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贝达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对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贝达药业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与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