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18-038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5月 3 日召开的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的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所涉授予人员及数量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25日,公司将《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 2018年4
月 25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
出的异议。2018年4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5月3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贝达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贝达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8年5月4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5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人员及数
量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的议案》,同意取消6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资格。经过上述调整,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总数由800万股调整为758.2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人数由208人调整为202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50万股调整为608.2万
股,预留部分数量为150万股,预留比例为19.78%,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权益数量的20%。确认2018年5月14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
离职、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08名调整为202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50 万股调整为 608.2 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1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名单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根据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不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
激励计划》以及公司《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
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贝达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对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贝达药业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与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