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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7 深市 理工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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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6

理工光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4-038
            武 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
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6 日 9:15-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23 号公司 1号楼 1111 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山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35,439,03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8.08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5,090,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9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0,348,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12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114,3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114,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2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丁峰、李醒群、胡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非独立董事选举逐项表决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丁峰

    表决结果:同意 35,32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3%。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252%。

    1.02.候选人:李醒群

    表决结果:同意 35,325,2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89%。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5072%。

    1.03.候选人:胡植

    表决结果:同意 35,325,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4%。
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3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4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唐申秋、李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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