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4-028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 一 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03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62%。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
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理工光科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14.85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的份额 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万股)
江山 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7 4.19% 0.10%
林海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5 3.89% 0.09%
张浩霖 副总经理 6.5 3.89% 0.09%
张晓俊 党总支副书记 6.5 3.89% 0.09%
董雷 副总经理 6.5 3.89% 0.09%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43人) 101 60.48% 1.44%
预留 33 19.76% 0.47%
合计(48人) 167 100% 2.39%
注:1、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 1/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 1/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 1/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③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④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⑦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2022 年加权平
第一个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2023 年加权平
第二个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2024 年加权平
第三个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2024 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注:
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为保证可比性,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A B C D
加权分数 S≥90 80≤S﹤90 60≤S﹤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