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4-029
武 汉 理工光科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48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48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48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