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序 条 条
号 文 修改前具体内容 文 修改后具体内容
号 号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资本: 二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的其他方式。
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第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二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2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六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条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对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交股东大会决定: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保;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第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
三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提供的担保;
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条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千万元;
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保。
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述担保金额的确定标准按照《深圳证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
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债务除外)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的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易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
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
会审议。首次发生且协议没有约定具体 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
第 总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需经股东 第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四 大会审议; 四 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
4 十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审 十 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四 议批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四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条 配偶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 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
宜。 东大会审议: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深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行的股票、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衍生品种;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已发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红利或报酬;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议的其他情况。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免于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