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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7 深市 理工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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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0

理工光科: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2-055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
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0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0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20 日 9:15-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23号公司1号楼1111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山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6,276,0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0.8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7,495,16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57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780,8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31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5,14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7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45,1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746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非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浩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总表决结果:

  同意36,274,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3,5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36,274,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43,5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玉泉、李志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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