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2-040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日期:2022年6月20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5月16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4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993.61万股的1.92%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85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
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2022年4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2022-026号),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理工光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1日,公司内部通过告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年5月16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及股份来源:134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理工光科A股普通股股票。
(三)首次授予人数:48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14.85元/股。
(五)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股票的份额 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万股)
江山 董事、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7 5.22% 0.10%
林海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5 4.85% 0.09%
张浩霖 副总经理 6.5 4.85% 0.09%
张晓俊 党总支副书记 6.5 4.85% 0.09%
董雷 副总经理 6.5 4.85% 0.09%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43人) 101 75.37% 1.44%
合计(48人) 134 100.00% 1.92%
注:1、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 1/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 1/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 1/3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七)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2022 年加权平
第一个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2022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2023 年加权平
第二个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2023 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以 2020 年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45%;2024 年加权平
第三个 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解除限售期 业 75 分位值;2024 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
注:
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为保证可比性,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A B C D
加权分数 S≥90 80≤S﹤90 60≤S﹤80 S﹤60
解除限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