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1-032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合计不超过16,700,562 股(含本数)A 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9,589.37 万元
(含 49,589.37 万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与中国信科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股份认购协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对 象 基 本 信 息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三、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2021 年 7 月 5 日,本次发行对象之一中国信科集团与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
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
1、认购方式
认购方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理工光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理工光科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基础上,理工光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由理工光科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信科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愿意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3、认购数量
理工光科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16,700,56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其中,中国信科集团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部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总数的 25.53%。如理工光科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价款支付和交割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中国信科集团应在收到理工光科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理工光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待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理工光科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中国信科集团按理工光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理工光科应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理工光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中国信科集团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证券的登记手
续。
本次发行前理工光科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理工光科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四)、限售期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信科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则中国信科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信科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则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信科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锁定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下述条件均成就时生效:
1、本协议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经理工光科董事会批准;
2、本协议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经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3、本协议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经理工光科股东大会批准;
4、本协议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承诺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理工光科董事会通过;(2)理工光科股东大会通过;(3)中国信科集团有限公司批准;(4)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均不构成理工光科违约,理工光科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