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1-021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
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23号公司1号楼1111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书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2,158,03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8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59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6.21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565,5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59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3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6.《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7,94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8.《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9.《关于与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 7,94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8,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薛强、马玉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