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条 具体内容 条 具体内容
文 文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为: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 范围为:光纤传感、仪器仪表、光机电
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及产品的 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等技术及产品的
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 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制造、
销售;承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 销售;承接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网
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 络工程安装、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
机电设备、仪表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 机电设备、仪表及电子产品生产、销售;
钢材、钢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钢材、钢铁炉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计算机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经 计算机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经
第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第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十 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 十 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
四 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 四 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
条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条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
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 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
务;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 务;消防器材开发研制、生产、销售;
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消防设备 消防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消防设备
的销售;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 的销售;消防器材的维护及修理业务;
电子专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消 电子专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消
防联动控制设备、建筑电气设备、自动 防联动控制设备、建筑电气设备、自动
灭火设备、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住宅 灭火设备、楼宇自动化控制设备、住宅
小区智能化设备、可视对讲设备、应急 小区智能化设备、可视对讲设备、应急
疏散设备、电气火灾设备、消防远程监 疏散设备、电气火灾设备、消防远程监
控设备)、监测仪器(可燃气体探测报 控设备)、监测仪器(可燃气体探测报
警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 警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
务;消防系统升级与改造。(依法须经 务;消防系统升级与改造。消防设施工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工程、
展经营活动)。 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施工;建筑
劳务分包;消安防系统监控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二 并; 二 权激励;
十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条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份的活动。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第 式之一进行: 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二)要约方式;
十 (二)要约方式; 十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五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五 可的其他方式。
条 可的其他方式。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二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二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十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十 事会会议决议。
六 销。 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条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工。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工。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三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三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十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十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九 纳股金; 九 纳股金;
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