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作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对《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格和其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的审计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罗维满 王义华 胡联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