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下发的审核函〔2021〕020241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落实函》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对丝路视
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注册阶段问询问题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报告期”
系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前期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并构成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
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告知函》“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拟投资的海尔(青岛)国际智慧教育网络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部分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涉及教育相关业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教育培训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教育培训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及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的注册设立文件及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情况具体如下:
经营范
围及主
序 公司名 营业务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是否存
号 称 在教育
培训业
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脑动画、图像的设计、多媒体
技术开发、虚拟数字技术开发、视觉艺术设计、展
览策划及展示设计、网络技术开发、教育软件的技
术开发与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
专卖商品);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从事以 CG
创意和技术
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
1 发行人 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为基础的数 否
字视觉综合
和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和限制项目); 服务业务
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项目及其他限制项目)、
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展览展示布展及
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模型设计、制作,舞台灯
经营范
围及主
营业务
序 公司名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是否存
号 称
在教育
培训业
务
光音响设计及施工;文化、体育、产品活动策划;
灯光音响集成设计与安装、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
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品牌管理、自有物业租
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演出经纪。
武汉丝
路视觉 教育产品技术开发;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信息技
教育科 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
技有限 询;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 CG 教育、艺 是
2 公司(以 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 术培训
下简称 查);企业管理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涉及许可经
武汉丝 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路教育)
深圳丝
教育产品的技术开发(不含教育培训);数据处理
路视觉 与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
教育科
技有限 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文化艺术信息咨 CG 教育、艺
3 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策划; 是
公司(以 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 术培训
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