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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21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路通视信        公告编号:2019-051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和尹冠民计划在本公告
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即从 2019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12月 31日止),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上述股东计划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929,38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4647%)。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和尹冠民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上述股东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任职      持股总数  占公司总股

                                            量(股)  本的比例

  刘毅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13,461,540      6.73%

  仇一兵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12,550,598      6.28%

  顾纪明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

                      人、监事会主席        10,458,827      5.23%

  尹冠民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8,367,058      4.1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和尹冠民依据自身的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4、拟减持数量: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刘毅                  不超过 279,025 股            0.1395%

    仇一兵                不超过 260,143 股            0.1301%

    顾纪明                不超过 216,786 股            0.1084%

    尹冠民                不超过 173,429 股            0.0867%

            合计数        不超过 929,383股            0.4647%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和尹冠民合计采用集中竞价交易计划减持不超过 929,383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647%。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具体减持时间将遵守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相关要求及窗口期、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

    6、减持价格:根据实施减持交易期间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相关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和尹冠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尹冠民承诺:自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曾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冠民及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仇一兵还承诺:一、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三、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顾纪明承诺:一、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二、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背本人/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另承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若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由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如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亦未能依法切实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在违反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停止向该等人员发放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仇一兵、尹冠民、顾纪明承诺:(一)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
后,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二)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三)本人/本企业若违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刘毅承诺:(一)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二)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100%;(三)本人/本企业若违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书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4、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循如下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导致增持对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相关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本预案所指主要股东包括贾清、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仇一兵、顾纪明及尹冠民。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主要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少于其最近三年内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 30%,且历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上市前后各三年内获得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该等股东各自应当承担的金额,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占该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与增持总金额相乘确定。
    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该等主要股东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公司主要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的总和。

    未来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现有董事应当促成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及其他文件。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
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已承担过增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