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贾清先生主持。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股份数110,110,4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55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127,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6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970,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85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140,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700%。
以上总股本及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额均以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总股本及股东持股数量为准。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公司独立董事黄庆安先生、李玉萍女士、周友梅先生、姚永先生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4、《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6、《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7、《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8、《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9、《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37,651,883股,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72,458,605股。同意72,458,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1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1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0,110,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2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奥旗闫继业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