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清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4、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弘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刘毅、仇一兵、顾纪明、尹冠民、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德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庄小正、许磊、深圳市中金能投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能”)、高志泰、唐晓勇、蒋秀军、钟在祥、李刚、熊承国、秦寅、德同国联(无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同国联”)、王刚、张凌、无锡市路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电子”)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尹冠民、许磊、唐晓勇及在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仇一兵还承诺:1、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4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3、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顾纪明、蒋秀军承诺:1、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在相关承诺涉及期间内,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作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同时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背本人/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企业另承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贾清、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毅、仇一兵、尹冠民、顾纪明。
贾清、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仇一兵、尹冠民、顾纪明承诺:1、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本人/本企业若违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刘毅、无锡汇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100%;3、本人/本企业若违背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所获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支付至公司。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循如下关于股价稳定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导致增持对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相关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且该等回购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预案所指主要股东包括贾清、无锡靖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仇一兵、顾纪明及尹冠民。主要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主要股东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少于其最近三年内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30%,且历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上市前后各三年内获得的现金分红累计金额。该等股东各自应当承担的金额,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占该等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与增持总金额相乘确定。
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该等主要股东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公司主要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