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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4 深市 三超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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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三超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5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8 号)同意,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9,382,32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12.79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9,999,987.91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928,662.57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071,325.3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5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泓”)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江苏三泓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专户余额    募集资

 号                存储银行          账号            (元)      金用途

    南京三超新  中国民生银行                                        年产

  1  材料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639227425      116,226,403.00  4100 万

      限公司    南京分行营业                                      公里超细

                      部                                          金刚石线

    江苏三泓新  兴业银行股份                                      锯生产项

  2  材料有限公  有限公司句容  403740100100063633        0        目(一

        司          支行                                            期)

                        合计                          116,226,403.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071,325.34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民生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傅鹏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仅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
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承诺,保证监管账户内募集资金不会遭受任何债权人的追索,也不会遭受有关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查封、冻结及执行等强制措施。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被有权国家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及执行,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除非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本协议另有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二)公司、江苏三泓(以下共同简称“甲方”)、兴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平安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毕宗奎、傅鹏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仅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的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承诺,保证监管账户内募集资金不会遭受任何债权人的追索,也不会遭受有关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查封、冻结及执行等强制措施。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被有权国家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及执行,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除非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本协议另有要求,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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