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2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届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届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九项及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5月17日下午14时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66号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办公楼报告厅。
3、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邹余耀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668,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4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668,4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4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389,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389,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2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开展票
据池/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68,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89,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代侃、王栎雯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
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