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3 证券简称:集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1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69 号”)同意,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楼荣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440 万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21.62
元/股。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实施完毕(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 元),根据向特定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行价格调整相关条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 21.62 元/股调整为 21.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844.8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665.5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179.29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对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416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授权有效期12个月,本议案已经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除
延长授权有效期之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本议案已
经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
江保荐”)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萧山金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
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存放金额(元) 备注
杭州集智机电股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该 资 金 用 于
1 份有限公司 司西城支行 3301040160020223619 150,000,000.00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杭州集智机电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该 资 金 用 于
2 份有限公司 司杭州萧山金城支行 10467000000356019 155,523,471.69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杭州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与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甲方: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
机构)。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0160020223619,截止 2022 年 5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霞、冯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华夏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与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中,甲方: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467000000356019,截止 2022 年 5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5,552.347169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霞、冯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