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特殊关系人”)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关系人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关系人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如实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殊关系人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