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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其他方式。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
利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保除外)金额达到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 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上市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视为出席。
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者本章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