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仁科技”)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调整后)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本页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实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监事签名:
陈军兵:
曹 洁:
陶 蓉: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