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0 证券简称:和仁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1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仁科技”)于 2018
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4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2月2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1月31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年3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激励计划确定的37名激励对象中,其中首次授予名单中1名激励对象孙兴
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人变更为36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首次授予名单中,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3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322
万股。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确定的37
名激励对象,1名激励对象孙兴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37人调整为36人,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其他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不变。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和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1、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对象和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3、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调整的法律及规范依据充分、事实依据和程序合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