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长芯博创 公告编号:2026-019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 2021 年 11 月 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 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4.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5.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6.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7. 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8. 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9.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0.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
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1. 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2.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3.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4. 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 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5 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 名激励对象(谢竹虹)公司认为其已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条件(其与公司之间就首次授予第三期股票期权的争议仍在仲裁和诉讼审理过程中,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进展公告》(2025-090))。
公司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492,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将由 8,123,875 份调整为 7,631,875 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