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的期权代码:036513,期权简称:博创 JLC4。
2、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57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234,375 份,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量比例的 0.08%。
3、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若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事宜。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本次自主行权具体安排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将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4、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5、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23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8、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9、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0、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1、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因公司已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1.24 元/份调整为 20.56 元/份,数量由 624.60 万
份调整为 936.90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75.40 万份调整为 113.10
万份。
2、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 1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780,000 份进行注销。
3、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0.56 元/份调整为 20.34 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1.40 元/份调整为 21.18 元/份。
4、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中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预留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000 份进行注销。
5、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中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首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28,250 份进行注销。
6、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20.34 元/份调整为 20.26 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由 21.18 元/份调整为 21.10 元/份。
7、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中 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时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中部分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公司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 171,165 份进行注销。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1、等待期
根据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
二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9 月 23 日,因此,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
已于 2024 年 9 月 22 日届满。
2、满足行权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权条件。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足行权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2 至 2023 年经审计合
(1)2022 至 2023 年合计营业收入(A)不低于 2020 年营业收入(B) 计营业收入为 33.60 亿元,高
的 335%(T) 于 2020 年营业收入 7.77 亿元
(2)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R=考核期合计营业收入(A)/2020 的 335%,达到了公司层面业绩年营业收入(B)/目标值(T),依据下表的标准系数来确定公司层面 考核要求,本期可行权股票期
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权数量的标准系数为 1。
任一年
R≥ 100%>R 90%>R 80%>R
业绩完 R<70%
100% ≥90% ≥80% ≥70%
成情况
公司层
面标准 1 0.9 0.8 0.7 0
系数
4、个人层面业绩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