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306 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926,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87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587,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7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339,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0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375,3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17%。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璧律师、孟庆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921,347 股(其中现场投票 95,587,250 股同意,网络
投票 7,334,09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5,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70,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921,347 股(其中现场投票 95,587,250 股同意,网络
投票 7,334,09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5,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70,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921,347 股(其中现场投票 95,587,250 股同意,网络
投票 7,334,097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5,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370,0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田璧、孟庆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