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8 月 3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8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 306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ZHU WEI(朱伟)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644,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8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403,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06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40,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40,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田璧律师和孟庆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庄丹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3,461,78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7,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95%。
(2)选举周理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3,461,7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7,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91%。
(3)选举郑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3,461,78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7,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95%。
(4)选举汤金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03,461,78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7,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91%。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644,43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40,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见证律师:田璧、孟庆慧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