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相关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8、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9、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0、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2、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3、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32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122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11,338 股变更为 999,018 股。
三、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12,320 股。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回购注销的依据、数量、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回购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