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8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930,240 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5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4,64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3%。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8、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9、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0、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12、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因公司已实施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19.244 元/股,数量调整为 288 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9.583 元/股,数量调整为122.4 万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 30.522 元/股,数量调整为 36万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5.250元/股,数量调整为3.6万股。
2、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 ,
公司对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59,874 份进行注销,对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37,502 股进行回购注销。
3、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公司对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8,860 份进行注销,对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240 股进行回购注销。
4、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公司对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324 份进行注销,对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6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5、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况,公司对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7,970 份进行注销。
6、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和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行权和离职的情况,公司将对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0,960 份进行注销。
三、 关于满足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的说明
1、等待/限售期
根据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第三个可行权日起 12个月内/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除限
售第三期成就数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因此,公司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等待期/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届满。
2、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售条件。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1 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 11.54 亿
(1)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元,比 2017 年增长 230.47%,本期可行权
低于 100%; /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当年营业收入较 2017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