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5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34.79 元/股调整为 34.69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17.40 元/股调整为 17.3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6、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7、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8、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份总数
83,37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同时
以股份总数 83,370,0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8 股。
因此,公司须根据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即: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34.69-0.05)÷(1+0.8)=19.244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54.99-0.05)÷(1+0.8)=30.522 元/股。
2、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即: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份数 Q =1,600,000×(1+0.8)=2,880,000 份;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份数 Q =200,000×(1+0.8)=360,000 股。
3、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P=(17.30-0.05)/(1+0.8)=9.583
元 / 股 ; 预 留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调 整 后 的 回 购 价 格
P=(27.50-0.05)/(1+0.8)=15.250 元/股。
4、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即: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数量 Q =680,000×(1+0.8)=1,224,000 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数量 Q =20,000×(1+0.8)=36,000 股。
综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结果如下:
授予权益 调整前 调整后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 34.69 元/股 19.244 元/股
股票期权数量(首次) 1,600,000 份 2,880,000 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预留) 54.99 元/股 30.522 元/股
股票期权数量(预留) 200,000 份 360,000 份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首次) 17.30 元/股 9.583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 680,000 股 1,224,0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预留) 27.50 元/股 15.250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 20,000 股 36,000 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关于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部分成就、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