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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8


证券代码:300548        证券简称:博创科技        公告编号:2019-078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与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
消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调整后)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8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19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股份总数
83,3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因此,
公司须根据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由 34.79 元/股调整为 34.69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17.40 元/股调整为 17.30 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安排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