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7 证券简称:川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2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12月12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9万股
《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四川川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2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8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2017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4、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5、2017年9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17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授予30名激励对象39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2日。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方案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相符。本次预留部分授予30名激励对象合计39万股限制性股
票,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授予完毕。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39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股票种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授予日:2017年12月12日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8.06元。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8.97元/股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56.10元/股的50%。
5、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30名,包括公司技术及管理骨干(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6、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万股,
具体分配如下: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激励计划全部 占预留授予日
股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技术及管理骨干(30人) 39 19.85% 0.6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8、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良好 100%
合格 80%
基本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
定价基础模型,以已确定的授予日2017年12月1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
的预留部分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