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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帝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7

证券代码:300546        证券简称: 雄帝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8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 2018年4月1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7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6日 15:00至 2018年5月7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C

座9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郑嵩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公司股份82,960,64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592%。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73,741,64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0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2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5%。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1,988,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66%。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741,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88.89%;反对9,21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1.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269,04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5.66%;反对1,7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4.34%;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曹余辉律师、王立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