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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1

联得装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45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公告编号:2024-048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娄超先生、杨文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娄超先生、杨文先生因连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娄超先生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杨文先生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娄超先生、杨文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
何职务,其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9 月 28 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张玮先生、范凌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张玮先生将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范凌鹤先生将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凌鹤先生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玮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独立董事候选人:张玮

  张玮先生,男,1963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
程师。1985 年 7 月 10 日至 1987 年 9 月 1 日担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1990 年 7 月 10 日至
2007 年 7 月 10 日担任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设计科科长、研发部部长;2007
年 7 月 10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2 日担任深圳日立赛格显示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担任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研发中心技术
合作部部长、研发中心总监、CEO 办总监兼研发中心总监;2020 年 7 月 10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担任重庆康佳光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已退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2、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凌鹤

  范凌鹤先生,男,1980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 年 10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7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广东深
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凌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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