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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4-28

联得装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
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窗口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限制转让的除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 25%计算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等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十四条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公司将向交易所及深圳登记公司申报该锁定事宜,锁定期满后,交易所将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反向交易(即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的
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6 个月,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买卖股份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填报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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