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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9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将李小华女士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

于制定<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27日,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5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召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7年6月5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将李小华女士作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于制定<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披露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

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3.36元/股调整为23.29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五、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安排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