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一年四月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成都深冷液化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注册号为 5101240000050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Chengdu Shenleng Liquefaction Pla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同善桥路 569 号
邮政编码:61174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69.199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开展党的活动。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选配、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确立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充电桩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股)
谢乐敏 1,071.42 17.86%
四川简阳港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10.71 15.18%
无锡楚祥嘉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642.86 10.71%
堆龙楚祥恒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401.79 6.70%
文向南 321.43 5.36%
程源 321.43 5.36%
黄肃 321.43 5.36%
肖辉和 267.86 4.46%
张建华 241.07 4.02%
崔治祥 241.07 4.02%
邹磊 214.29 3.57%
李立清 214.29 3.57%
唐钦华 214.29 3.57%
刘应国 187.5 3.13%
宋益群 160.71 2.68%
成都盈信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60.71 2.68%
夏志辉 107.14 1.79%
合计 6,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469.199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如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所需资金预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收购所需资金预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授权董事会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