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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冷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17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9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冷股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72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74.6631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2,471万股的1.40%;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取消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取消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3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业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18年5月17日,公司发布了《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

    7、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了《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

    9、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9
  日,上市日为2018年5月23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19
  年5月22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达成情况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考核

目标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
  ○1 以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239,550,930.96元为基数,公司
于20%;                                                      2018年营业收入为342,829,367.19
  ○2 以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元,实际达成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0%。                                                        43.11%,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剔除本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条件。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
依据。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72名激励
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将个人上一年度考  对象个人绩效层面考核结果均为优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个人层面系  秀,本期个人层面系数(N)均为
数(N)为100%,80%、60%、0,即:                            1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