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深冷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6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联合体以下简称“乙方”)与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日前签订了“日处理100万方管道天然气液化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19600万元,本公司作为合同管理方,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7770万元,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57.6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规定,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在管理方收到第一笔预付款时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在甲方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保证:装置在2018年10月2日前投
产。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因此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或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签署时间 2017年8月
签署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
合同当事人 甲方: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联合体
协议书”,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管理方,
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工程设计方,江苏天目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安装施工方。
合同标的 日处理量100万方管道天然气液化装置
合同期限 在甲方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保证:装置在2018年
10月2日前投产。
合同金额 人民币:1960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
三、合同当事人介绍
1、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慢文
注册资本:4300万元
主营业务:油气化工业务
注册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其巴嘎图西街(原民政局)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购销金额。经公司经理层调查,该公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按合同约定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能力。
2、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虎
注册资本:5008万元
主营业务:工程咨询、设计、勘察等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府花园路学府花园小区综合楼四-五层
内蒙古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天喜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主营业务:房屋建筑、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等工程业务
注册地:溧阳市溧城天目路台港新村南侧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960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本合同总价
不含土建及甲方供货及工作范围的费用。其中:设备与材料费为人民币 17770
万元(大写:壹亿柒仟柒佰柒拾万元整)、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450万元(大写:
肆佰伍拾万元整)、安装施工费为人民币1380万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万元整)。
合同总价已包括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乙方按国家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即:设备与材料部分由管理方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工程设计费由工程设计方向甲方开具6%增值税发票;安装施工费用由安装施工方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
2、结算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通过银行电汇方式进行结算。合同款项依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执行进度支付。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甲方以电汇方式支付的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预付款。
3、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乙各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在管理方收到第一笔预付款时生效。
4、交货期:在甲方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乙方保证:装置在 2018年
10月2日前投产。
5、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保证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合同金额总计约为人民币19600万元,本公司作为合同管理方,
预计实现营业收入1777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57.68%,
合同的按约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鄂托克前旗科思油气化工有限公司日处理 100 万方管道天然气液化项目
合同》
特此公告。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