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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模具: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4

横河模具: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模具          公告编号:2020-050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6 月 23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3.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6 元/股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6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5 月 13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反对意见。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及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内容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及《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0 年 6 月 23 日

  2、授予数量:203.50 万股

  3、授予人数:59 人

  4、授予价格:3.4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横河模具 A 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 占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对于按照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9年公司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注:1、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若公司发生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影响公司净资产规模的资本运作的,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应以扣除因该等资本运作而新增加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a.激励对象的一般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授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合格但有待改进、不合格五个档次。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合格但有待改进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75          0.5            0

  注:绩效考核各个档次均不设人数上限。

  b.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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